分类所得税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8页(251字)

亦称“分类制”。

“综合所得税制”的对称。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根据其来源或种类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征税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主要是西欧和拉美一些国家。主要特征是:对各种所得分项征税,计算复杂困难,而且不能采用累进税率,在总体上难以实现量能纳税和税负公平的目的;但可以区别所得来源的难易,对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适用高税率,对劳务所得适用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税负公平。目前,世界各国一般以综合制为主,而以分类制为辅。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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