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9页(790字)
对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利润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是由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演变过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开征于1983年1月1日。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
1984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布条例(草案)的《实施细则》。
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纳税。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工商所得税演变过来的。1985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建国初期,国家曾对私营企业征收所得税。1958年后,私营企业不复存在。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又发展起来。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按35%的比例税率纳税。
1993年12月为了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税率,采用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纳税办法,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