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年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6页(411字)

以一年为一个单位期间的计算和缴纳税金的期限。

中国税法规定,一般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纳税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其应纳税的所得额是根据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得出的;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

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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