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季预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6页(236字)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结计征之前,分季度预先缴付税款的行为。

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国税法规定按年计征,分季预缴。纳税人要在每季终了后的15日内预缴,每年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根据企业的财务决算汇总计算,并在以前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分季预缴要以企业的季度实际利润额为应纳税额;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季度预缴所得税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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