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6页(459字)

亦称“年终汇算清缴”。

纳税机关在纳税年度终结时对所得税的汇总结算清缴工作。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保证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款及时均衡地纳入国库,所得税一般采用“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

即先由企业按本季度利润额计算缴纳本季度的应纳税额,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再根据企业的财务决算,汇总计算,并在前3个季度预缴税款的基础上多退少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是:(1)全年应纳基本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2)汇算清缴基本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基本所得税税额-全年应减征税额-应抵免税额-全年已预缴税款。

(3)汇算清缴地方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全年已预缴地方所得税款。

(4)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基本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地方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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