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1页(70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

下设货运监管司、行李邮包监管司、关税统计司、查私司等业务部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设立海关总署,直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

1953年1月-1960年11月,海关总署划归对外贸易部,各地海关受对外贸易部及地方政府双重领导。1960年12月-1979年底,又改为海关管理局,各地海关下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管理,成为所在地外贸局的组成部分。为加强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职能,国务院决定从1980年1月1日起重新成立海关总署,直属国务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各地海关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均向海关总署负责。在广东设立分署,作为总署的派出机关。总署的主要职权是:(1)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拟定和制定海关工作方针、政策,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关业务法规,并检查、督促和指导全国海关贯彻执行。

(2)参与制定海关税则,拟订修改税则税率的方案,解释海关税则,审理完税价格及税则应用问题的申诉。(3)参与拟定有关海关业务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草案。(4)统一办理减免关税事项。(5)组织指导全国海关的缉私工作。

(6)审理有关纳税争议,海关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7)编制海关统计。(8)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专业培训和干部任免,领导海关院校工作。(9)组织研制、引进和管理海关技术设施。

(10)管理全国海关的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并进行审计监督。(11)与各国海关、国际海关组织及有关国际机构进行联系、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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