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处罚的履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3页(381字)

海关处罚生效后,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一种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海关送达处罚通知书后,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海关提出复议申请,在海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处罚即为生效。受处罚当事人应在海关处罚决定指定期限内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应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其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应当在离境前缴清,若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在离境前不能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交付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抵押物、保证金,或者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保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海关可将其保证金没收,或将其被扣留、抵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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