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5页(757字)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活动。

分为运输工具的报关和货物报关。这两者有所不同,前者须由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在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填具进出境报关单,随附所载客货、邮件包裹清单,服务人员名单及服务人员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等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客货装卸进行监管的依据。货物的报关应由报关单位进行,报关人员应向海关呈交下列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凭许可证进出口的商品才交)、法定单证(应施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文物鉴定、药物检验、食品卫生检验或受其他管制的货物应呈的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书或签盖的印章)、货运单据(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明细单等)等。

报关的时间,各国海关的规定各不相同。中国海关规定,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应在装货的24小时前(海关特准的除外),向海关申报。逾期未报的,海关向其所有人征收滞报金。

报关的地点,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应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应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经货物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点、出口货物可在设关的启运地点办理报关。以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定期向指定海关报关;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报关。

另外,中国自1992年11月15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凡向海关备案、注册登记的自理或代理报关单位,应指定经海关考试审核认可的报关人员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具体内容参见“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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