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生产者生产工具进口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4页(305字)

海关对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的监管。

小型生产工具指供本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机械设备、加工工具、农机具、仪表仪器以及用于维修生产设备的零配件等。根据中国海关对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的管理规定,此类进口活动不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其进口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小型生产工具,海关凭其开业证件征税验放;国外或港澳地区亲友赠送的价值在人民币5000-20000元之间的小型生产工具凭县以上(含县级)侨务部门的批件征税验放。经批准接受进口的小型生产工具限于批准之日起半年内运进。

经批准进口的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种蛋凭动植物检疫证明免税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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