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汽车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4页(638字)

海关对进出境的专营客运、货运车辆、境内外企业自有的运输车辆和个人自用、不承运客货的其他车辆实行的监管。

进出境汽车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地点通过,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汽车进出境,除经海关会同有关机关批准者之外,限于日出之后和日落之前。

在未设海关的地点进出,须经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汽车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初次进出境的,海关在核验交通机关的批准证明后,签发进出境汽车登记簿作为汽车申报进出境的凭证。载有货物的汽车,应交验进出口许可证、运单或载货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进出口手续。进出境汽车应接受海关检查,汽车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应在场陪同,并根据海关的需要,开拆车上的有关部位和搬移货物。进境汽车自进境起到办结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海关手续前,出境汽车自发车起到该车辆及所载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非经海关许可,中途不准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进境后继续内驶的外国籍汽车,应报经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按暂时进口货物收取保证金后放行。

往来港澳地区的汽车,除按上述规定办理海关的报关手续,不论是专营客、货运输的车辆,或是境内外企业、个人自用的车辆,凡经常进出的,均应持凭批准文件、行驶证件和营业执照,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保函,办理登记手续,海关核发《来往香港、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签证簿有效期为1年,期满申请海关复审。

非专营运输业务的企业所属车辆,只准运输本企业的货物和人员。境外车辆未经海关批准,不准经营境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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