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关税同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7页(951字)

法、德等国为消除成员国之间关税及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税率而建立的国际组织。

成立于1958年,最初只有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后来又有英国、爱尔兰、丹麦等国参加。关税同盟的主要目的是取消内部关税和进口限额,统一对外税率。根据共同体6国1957年签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条约》的规定,关税同盟从1958年1月1日起,用12年的时间实现完全联盟,即共同体各国在12年内逐步消除内部关税并统一对外关税税率。美国当时向欧洲大量倾销商品,加快了共同体内部消除各国关税和统一对外税率的进程。

1968年7月共同体各国关税全部消除,1969年开始实行共同对外税则,即实行统一对外关税税率。其具体作法是:把原来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荷(兰)-比(利时)一卢(森堡)4个区域的关税合并。

根据《罗马条约》关于任何商品的对外统一税率是4个税区1957年1月1日税率算术平均数的规定,确定统一关税税率。共同体关税同盟不仅建立了工业品共同市场,取消了成员国之间工业品关税和数量限制,对外统一关税,而且也建立了农产品共同市场,决定从1959年1月起各成员国逐步取消农产品进口关税。

鉴于在一段时间内共同体没能有效地限制美国农产品在共同体各国的竞争,共同体各国决定加快其农业一体化进程,并于1962年制定“共同农业政策”,规定:(1)建立共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壁垒,排挤第三国农业,把原来对主要农产品进口征收关税的办法改成征收差额税,即按照进口农产品的价格与共同体各国同一种农产品的价格的差额征税,差多少征多少。(2)通过采取逐步统一6国农产品价格,逐步取消内部贸易限制,逐步取消相互间的农产品进口差额税的办法,逐步建立农产品共同市场,以实现农产品在共同体各国间的自由贸易。

(3)建立农业共同基金,用来补贴向集团外出口农产品,调节农产品市场,改革农业结构和协调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关税同盟的建立,对促进成员国相互间的商品流通,排斥外来商品的侵入,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促进了关税同盟本身的发展与巩固。但是,由于各成员国垄断资本集团的利害关系不同,加上政治、经济条件的差异,各国在某些问题特别是在如何对待第三国的贸易方针上面,也经常存在摩擦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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