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同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7页(549字)

国与国之间根据协议取消各自原先关境,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相互减免关税,实现成员国间商品的自由流通,并对其他国家采取统一对外税则和限额制度所结成的联盟。

结成关税同盟的目的主要是发展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限制非成员国的商品进口。关税同盟可以是某一种或某一类产品的联盟,也可以是全面的经济一体化,如欧洲经济共同体。但关税同盟不同于自由贸易区,后者没有统一的对外关税,各国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保持自主权。世界上最早的关税同盟是1789年美国13个州取消各自关税而建立的关税同盟和1834年德意志各邦的关税同盟,这种国内关税同盟以后逐渐演变成国与国之间在相关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基础上,以协调和发展集团国家经济为目的而自愿结成的同盟,即现代关税同盟,其典型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57年通过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所建立的关税同盟以及1960年建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此外,一些利害关系相同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增强与资本主义大国的竞争能力,也先后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这些都具有关税同盟的性质,有的还直接订立关税同盟条约,互免关税,实行共同对外税则。如中非关税及经济同盟、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东非共同市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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