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际海关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9页(690字)

由海关合作理事会根据各成员国的建议相继制定的海关立法技术参考性指导原则。

一项准则只涉及一项海关业务。准则通常由议题、指导原则、实施方式3部分组成。

议题是提出海关业务中的问题和建议;原则是提供各国为解决该项海关业务的参考准则;实施是举出若干实施方式(或建议)供各国选择。例如,关于海关退还短卸货物进口关税事项:(1)议题。

进口商在收货时如发现经海关完税放行的货物,实际上并未包括发票和运输单据上所列的全部货物。根据只有已经进口的货物才应缴纳进口税的原则,若经海关证实并认可,应退还或减免短卸货物进口税。

(2)原则。①退税或减免税原则。

认为已运进但结关后发现并未运进的货物,经查证属实并海关认可后,应准予退还或减免其进口关税。如果该批货物属有条件豁免制度制约,应同样免除当事人对短卸货物所承担的责任。

②申请形式。申请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证实其已符合退税或减免税条件的全部资料。

(3)实施。为实施上述原则,制订规章时应考虑下列指导性规定:申请书应列明项目、受益人;发货人、收货人和货物承运人;进口;短卸货物名称、性质、价值、重量和件数;提出申请的理由;短卸货物是否用其他方式抵补;证明文件等。目前,经海关合作理事会批准通过的有关国际准则有:对海关事务申诉权制度;投入国内使用货物的结关、申报人、申报单制度;海关税则归类材料制度;毁损货物进口税退还或减免制度;短卸货物进口关税退还制度;迁居另一国自由运进可移动物品监管制度;暂准进口制度;海关保税储存制度;进口货物转关运输制度;关税退税制度;对复运进口货物提供便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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