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税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5页(856字)

复式税则进口税率表中的一栏税率。

一般指最高税率,适用于与该国未签订有关关税互惠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规定,“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按照这个规定,进口货物是否按普通税率征税,尚需确定其原产地。

确定原产地主要有如下规则:(1)完全生产制造原则。(2)实质性加工原则。

(3)主件原则。(4)购自国原则。

中国海关为正确计征关税,1986年制定了《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按规定,进口货物应从以下4个方面确定原产国别:(1)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这种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因此,生产或制造国别即视为该货物的原产国。(2)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中国海关制订的“实质性加工”标准,参考了国际上在确定货物原产地通常采用的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对于产品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有了改变的,或虽然上述归类没有改变,但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价值的比例已超过30%的,即视为实质性加工。

(3)对于石油产品,中国海关以购自国为原产国。石油产品主要包括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脂、蜡等。(4)对于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的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则按各自的原产国确定。

对于某些难以确定原产国的货物,如有些采用中性包装或裸装进口货物,海关在必要时要求进口人提供“原产地证明书”;不能提供及经查验无法确定原产国的货物,海关一律按普通税率征税。

对进口港、澳、台生产的货物,海关可按优惠税率征税。中国海关在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后,对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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