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5页(299字)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或船舶的纳税人,因未能按海关规定的期限交纳税款而依法征收的罚款。

海关征收滞纳金是保证关税及时入库的一种手段。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税款。逾期不交,除限期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交清税款日止,按日征收税款总额的1‰的滞纳金。对实行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的纳税期限和征收滞纳金,按集中纳税办法规定办理。

旅客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不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额为10元,不足人民币10元的,免予征收。海关征收的滞纳金,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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