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6页(666字)

缔约国双方相互之间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同样适用于对方的制度。

最惠国待遇最初只限于关税待遇。目前已扩大适用于通商及航海的各个方面,如关税、配额、航运、港口使用、仓储、转口、居住权、营业权、移民、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但仍以关税为主。由于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签订协定或条约时,多对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或限定,列举或限定以外的商品,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1)有关进口、出口或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租税。

(2)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换船方面的手续及费用标准。(3)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的手续。(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5)投资、铁路运输审批手续等。

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往往不是最优惠税率。在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之外还有更低的优惠税率。要享受更低税率,国与国之间在签订最惠国协定时往往还要附加上一些例外条款。最惠国待遇分无条件和有条件两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无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有条件地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即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目前国际间采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较多。采用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较少。

发达国家往往利用最惠国待遇进行经济扩张,并使发展中国家经济具有依附性。

参见“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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