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7页(1554字)

亦称“税则目录”。

海关税则中把种类繁多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其不同特点分成大类,然后再按照其加工程度、自然属性、用途、功能等分成章、目和子目,并依照次序排列的分类体系。税则中把类、章、目、子目等各按顺序编号,其中的税目号就是税则号列。编排税则目录,目的是对税则中的税目和子目制定税率,以便海关依率计征税款。在税则目录编排中,主要困难在于如何按商品的特点、自然属性、加工程度、功能、用途、工商业习惯、成分等对商品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依次进行排列。

为此,1853年布鲁塞尔国际统计会议就提出了统一各国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的意见。1927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经济会议,又决定专门进行研究。

1931年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订出《日内瓦税则目录》(Geneva Nomenclature),将全部商品分成21类、86章、991个税目。该目录由于种种原因,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过。

1948年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布鲁塞尔税则商品分类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简称“BTN”),1959年11月正式实施。目录将商品分成21类、99章、1011个税目。1972年,目录改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简称“CCCN”)。截止1987年,世界上共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税则采用CCCN。

中国1985年实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也采用该税则目录。与布鲁塞尔目录产生的同时,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也研究制定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简称“SITC”),将商品分成10类、63章、3041个基本目。从50年代初期,人们就着手研究如何将二者合而为一。1983年5月,终于编制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

截至1990年11月1日,世界上共有83个国家签约采用目录。中国1992年1月1日实施的新《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采用《协调制度》的分类目录转换编制而成的,将商品分成21类、97章、1241个税目,同时采用8位数编码。这21类商品分别是:第1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2类:植物产品。第3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4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5类:矿产品。第6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7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8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具;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9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杆、针茅及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10类:木浆及其他纤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品。第11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12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13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14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15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16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象、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17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18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19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20类:杂项制品。

第21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参见“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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