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8页(403字)

“国定税则”或“自主税则”的对称。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或通过谈判订立的税则。其税率的变动与修改,必须受条约的约束,或通过谈判修改,税率一般低于国定税率。协定税则不仅适用于协定的签订国,也适用于一切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但由于这种税则中涉及的商品并不包含全部货物,所以,未在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列明的货物,仍然须适用国定税则的税率。协定税则均采用复式税则,设有高低不同的几种协定税率,如双边减让税率、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等。根据协定方式,协定税则尚可分为双边、多边和片面协定税则3种。

片面协定税则是指缔约国一方制定与变更税率,须与另一方议定,而对方却无需与之议定;或一方给予另一方关税减让待遇,对方却无需给对方减让。双边和多边协定税则是指缔约国双方互相承担协定义务,通过谈判议定税率,或相互给予减税待遇,在协定有效期内,单方不得取消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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