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协定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8页(352字)

亦称“不自主协定税则”。

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回报的税则。它是协定税则的一种,它使输出国获得协定税则所带来的利益,而不必付出相应的代价,尽享权利而不须履行义务;而进口国则承担协定税则带来的损失,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承担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

最早实行这一税则的是在日本明治维新时期以前安政5年,当时日本与英国、法国、荷兰、美国4国签订的协定税则,使日本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迫害。此后,朝鲜、土耳其及东南亚各国均受过此害。1843年,中英签订通商章程,英国政府规定中国进口货物只能征收值百抽五(5%)的关税,并强迫中国政府执行。因此,片面协定税则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结果,是具有掠夺性的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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