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协定混合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8页(606字)

以国家自主制定的税率为主,以协定税率为辅的税则。

一般税目采用国家自主制定的税率,只是某一些税目,通过与有关国家协商、谈判,以条约形式确定税率。由于自主、协定混合税则同时采用两种税率,故属于复式税则。凡实行这种税制的国家,大多率先确定国家自主税率,然后以此为基础,与他国进行关税谈判,谈判双方或多方就各自认为有必要的税目协商订立税率。协定税率往往低于国家自主税率。自主、协定混合税则扬长避短了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可以对协定国、最惠国及联盟各国实行协定税率,对其他国家采用自主税率,有助于贯彻国家的区别对待政策。关税税率有上限和下限,在通商过程中可同时并用。如需对他国进行报复,可用自主税率,即税率上限;需对他国让步时,可用协定税率,即税率下限。这些长处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和应用。

表面上自主、协定混合税则与自主最高、最低税则相似,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税制,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自主、协定混合税则,仅限于对少数货物订立二重税率。

最高、最低税则则对多数货物有二重税率。

(2)自主、协定混合税则税率中的协定税率要与有关国家逐个签订协议确定,不同国别可以采用不同的协定税率。最高、最低税则则以最低税率为标准与他国订立协议,各国一律同等对待。

(3)自主、协定混合税则中的协定税率,缔约国单方不得任意修改,而最高、最低税则中的高、低税率均由本国自主制定,随时、随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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