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防止、调查和惩处违犯海关法罪行实行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8页(920字)

亦称“内罗毕公约”。

海关合作理事会成员国为加强各国的合作,消减毒品、古文物、珍贵活动物及其它物品的走私活动而订立的公约。1977年6月在肯尼亚首部内罗毕签订,1978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公约分前言、定义、公约的适用范围、关于协助的总则、杂则、理事会及其常设技术委员会的职责、附则7个部分。前言和定义分别阐述了订立公约的目的及对公约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作出规范性的定义。

第2章,公约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是:(1)缔约各方海关总局应按公约规定为防止、调查和惩处各种违犯海关法罪行,相互提供协助,这种协助应以海关总局在诉讼中拥有的权力范围为限,同时不应扩大到代缔约另一方逮捕人犯或追征关税及其他税、费。(2)如请求的协助将侵犯对方国家的主权、安全或其他重大国家利益,或损害其国内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协助或给予有限制、有条件的协助。

第3章,关于协助的总则,主要内容是:(1)按公约规定提供或取得的任何情报、文件或其他密报,仅限用于本公约规定的目的,并受提供方海关总局规定条件的限制,同时,应得到受助国境内同类同等保密待遇。(2)缔约各方按公约规定的互通情报应在各方海关总局间直接进行,并指定专门机构或官员负责联系;被请求一方海关总局,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此项请求并给予协助,同时应尽快给予答复。

(3)请求协助时,通常应用书面方式提出,并注明所需的密报及附上可能有用的文件;特殊情况可例外。

第4章,杂则,主要说明公约包括有若干项附件,均为公约的组成部分。第5章,主要对海关合作理事会及其常设技术委员会关于本公约可行使的职权作出规定。第6章,附则,主要是对签约和退约的程序作出规定。

公约还有11个附件,主要规定缔约各方可相互给予的各种行政互助,如向请求方提供书面材料或证明,监视另一方境内正在准备的走私活动,代请求协助一方调查取证,派员到另一方合作调查或出庭作证,向理事会提供走私情报和动态,以便汇总发给有关成员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参考等。缔约一方可根据情况采用1至若干个附件,并承担公约规定的互助义务。公约缔约各方可通过交换走私情报、交流缉私经验和技术、代为培训查私骨干等,打击国际走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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