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8页(567字)

亦称“京都公约”。

海关合作理事会成员国为了推行其拟定的30个附件,以全面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而订立的公约。1973年5月在日本京都签定。

1974年9月25日生效。公约对其适用范围及附件结构、理事会常设技术委员会的职责以及缔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附件则对海关制度的简化和协调分别作了具体规定。附件由成员国逐一申请签约或参加。

公约的成员国至少应参加一个附件。每项附件的内容均包括三个部分,即“前言”、“名词定义”和有关海关监管作业制度的三种条款-“标准条款”、“建议条约”和注释。其中,标准条款为附件缔约国所必须采用的条款,建议条款为应尽可能实施的条款,注释则为供实施前两种条款的参考说明。

附件按涉及的海关业务种类用英文字母分为8组,每组再用数字编列顺序号。

A1-4附件为货物报关前的监管手续;B1-3为进口内销货物的征免税手续;C1为直接出口;D1-3为原产地证;E1-8为货物有条件放行和加工的监管手续;F1-7为有关自由区、行邮物品、退税等的附件;G1-2为海关公布规章和代办报关手续;H1-2为关于违章案件的处理和申诉。30个附件均为公约的组成部分,它涉及海关业务的各个领域,附件的缔约国必须承担附件规定的各项义务,并据之对本国海关法规作必要的修订,使之与附件中的规定相一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