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55页(885字)

民间调解”的对称。

基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法庭的职权,经由法庭从中协调和疏导,使争议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获得解决。解决国际经贸争议的方式之一。法庭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具有诉讼法律效力。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规定,受诉法院可以就它所受理的任何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以尝试通过调解程序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不过,对于调解程序的开始和进行,各国诉讼立法作了各不相同的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调解程序由法院依职权开始和进行,没有时间限制;而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则要求,调解程序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法院提出申请后,由该县法院主持开始和进行。

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程序,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直至辩论终结作出判决前的任何阶段进行调解。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仍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撤销并取代原审法院判决的效力。

法庭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通过当事人各方的充分协商,无论其能否成立调解并达成协议,有关法庭都应作出裁定,结束调解,并依法进行下一步诉讼程序。对此,各国诉讼立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根据中国诉讼立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经过协商不能成立调解,或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都应结束调解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法庭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经执达员送达后,即具有与法院确定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结束诉讼程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不得对调解提起上诉;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如果不自觉履行有关义务,他方当事人有权提请有关人民法院依调解书的内容强制执行。

此外,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与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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