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55页(449字)

由仲裁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使争议获得解决。

解决国际经贸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和调解是两种不同解决争议的方式,在仲裁时进行调解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一个主要的特点。

仲裁调解有两种不同情况:(1)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之后,在组成仲裁庭之前,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调解,仲裁委员会即指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案件即告结束,不必组成仲裁庭审理;如果调解失败,则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2)在组成仲裁庭之后,双方当事人才要求调解,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即由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应遵循4个原则:(1)双方当事人完全出于自愿。

(2)在仲裁庭的主持下。(3)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4)当事人协商一致。在调解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停止调解,或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仲裁庭应立即终止调解,并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和解协议,然后由仲裁庭作出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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