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仲裁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58页(512字)

瑞典调整有关仲裁问题的法律规范。

仲裁在瑞典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商事方面的争议,许多都是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的。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瑞典的仲裁在国际上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瑞典的仲裁需要以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依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由多数票作出决定,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仲裁。裁决的作出必须根据法律,而不是依据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判断案件。

仲裁庭对有关案件的实体法事项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上诉。为了使裁决得以执行,瑞典法规定,如败诉一方不自愿执行裁决,而该裁决又必须在瑞典执行,胜诉方可向瑞典“判决执行处”申请执行。

瑞典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由国家当局提供帮助以便使仲裁得以顺利进行,例如当一方当事人不指定仲裁员时,就由“判决执行处”负责代为指定仲裁员。在法律渊源方面,瑞典仲裁法历史悠久,1887年颁布了第1部仲裁法,现行的仲裁法是1929年的《仲裁法》和《涉外仲裁法》。

在仲裁机构方面,瑞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

瑞典最重要的仲裁机构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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