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2页(849字)
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立法所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的经常性国际民商事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出现于19世纪中期,并且很快在国际范围内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到20世纪中期,常设仲裁机构在数量上大大增加;在地域范围上几乎遍及世界上所有国家;而在业务范围方面也已涉及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各个领域。基于其本身的性质和它们的管辖业务以及影响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可以分为如下7种类型:(1)公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一些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具有法人性质的商会、商品交易所等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
这些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的独立性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某种限制,其所作出的裁决也更接近于一国法院的判决。(2)私立的常设仲裁机构。
或者叫民间的仲裁机构。即从属于纯属私人性质的公会或交易所的仲裁机构。
它们不受任何国家和政府机关的控制,独立地行使管辖权和仲裁审理的权力。
(3)一般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即可以受理不同种类的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4)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即只受理与其行业有关的某些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5)国家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从属于有关国家的某个机构,与有关国家存在着密切联系的仲裁机构。
不过这些机构也受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的案件。
(6)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基于地区性的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地区性的国际条约而成立的,主要受理各成员国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的仲裁机构。它不从属于任何一个成员国。(7)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是指依据某个国际组织的决议或某个国际条约成立的,用以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的常设性仲裁机构,它可能从属于某个国际组织或机构,但决不受任何单个国家的控制,其影响的范围涉及到世界各国。此外,在国际经贸仲裁实务中,国际社会也通常习惯于将所有仲裁审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统称为国际民商事常设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