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2页(695字)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

1956年5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而成立,并同时制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正式开始受理有关对外贸易合同和交易的争议案件。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对外贸易、商业、工业、农业、运输、保险和其他有关事业以及法律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中选任委员15-20人组成,并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1980年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扩大其受理案件范围及增加仲裁委员会委员的人数。198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参照国际惯例,对1956年公布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修改,发布新的仲裁规则,198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994年3月仲裁规则又作了重大修改,6月1日实施。新的仲裁规则更加符合国际商事仲裁习惯,受案范围扩大到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并于1989年1月和1990年4月分别在深圳和上海设立分会,就近受理案件。总会与分会适用同一个仲裁规则和统一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在受案和结案的数量方面,在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已占第二位。由于中国是《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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