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4页(612字)

一个按香港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民间性和非盈利性的仲裁机构。

中心成立于1985年。中心的权力机构为中心理事会。理事会由具有不同国籍且具有多方面专长和资历的商界、律师界和其他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理事会下设立中心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通过中心秘书长具体负责中心仲裁事务的管理工作。

中心秘书长是中心的行政和登记总负责人,一般由律师担任。中心的仲裁事务分为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

本地仲裁处理的是双方都是在香港注册登记的当事人所提交的仲裁案件,适用香港本地的仲裁规则。国际仲裁处理的是一方或双方是非香港居民的当事人所提交的仲裁案件,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具体的仲裁审理程序由依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主持进行。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采用英美法国家传统的对抗式。先由双方当事人于开庭前将其拟提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该证人作证的主题和作证时将使用的语言通知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开庭时双方律师询问并盘问证人,当然仲裁庭也可以询问证人。

对于所提证据的证据效力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在仲裁地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为准作出终局性裁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裁决应当说明理由。中心还向有关当事人推荐了仲裁条款,特别要求当事人在其仲裁条款中注明“有权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合同双方同意放弃就仲裁程序中发生的或与任何裁决有关的任何法律问题向香港法院起诉或上诉的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