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3页(1990字)

供联合国成员国调解争议时可供选用的一种调解示范规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13次会议正式通过,同年12月4日联合国第35次大会以协商基本一致的方式通过决议,推荐给各国采用。共20条。

(1)适用范围。凡当事人双方对于发生或关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的争议,寻求友好解决,同意适用规则的,规则都适用。当事人可随时约定,排除适用或变更适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与当事人适用的法律发生冲突时,以该法律为准。(2)调解员。除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员为两名或三名外,调解员为一名。调解员超过一名时,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应共同行动。在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对独任调解员的人选应力求达成协议;在有两名调解员进行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调解员;有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调解员,并力求对第三名调解员人选达成协议。

在下列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调解员的任命应请求某一适当的机构或个人帮助;一方当事人要求该机构或个人推荐作为调解员的适当人选;双方当事人约定经由该机构或个人任命一名或数名调解员。在推荐或任命个人充当调解员时,该机构或个人应注意考虑保证任命一名独立公正的调解员,其中对于独任调解员或第三名调解员,应考虑最好任命一名不具有双方当事人国籍的调解员。

调解员的任务主要是:以独立、公正的态度协助双方当事人努力使争议得到友好的解决;遵循客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除其他事项外,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贸易惯例、争议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过去的业务上的习惯做法;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程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愿望;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均承允以后在就调解程序所涉及的争议项目进行仲裁或诉讼时,调解员不充任仲裁员,亦不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或顾问,双方当事人也不应在以后类似程序中提请调解员作为证人。

(3)调解程序。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将依据规则进行调解的书面邀请送达他方当事人,并扼要说明争议的主要项目。

在他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邀请时,调解程序开始。如果是口头接受,最好以书面加以确认。

如果他方当事人拒绝此项邀请,则不进行调解程序。如果要求调解的一方在发出邀请书之日起30天内,或在邀请书所规定的限期内,未收到答复时,邀请人应认为是对调解邀请的拒绝。调解员经指定后,应要求各方当事人向其提出一份扼要的说明书,阐明争议的一般性质和争议。

每一方当事人应将其说明书的副本送达他方。调解员还应要求各方当事人提出说明书,说明自己的主张及其主张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以材料及其他证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代理人。

调解员应邀请双方当事人会晤或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讯,可与当事人各方一起或其中一方单独会晤或通讯。调解员从一方当事人得到的有关争议的事实情况,应告知他方当事人,以便他方有机会提供说明。但是一方当事人告知调解员事实情况附有保守秘密的特定条件时除外。双方当事人应真诚地与调解员合作,移交书面资料,提供证据,参加会议。

各方当事人,应主动或应调解员的邀请,向调解员提供解决争议的建议。调解员及双方当事人对涉及调解程序的一切事项负保密责任,除非为实施和执行所必需外,和解协议也应保密。

调解程序按下列规定结束: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时,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调解员发出一项书面宣告,说明不宜再进行调解时,自宣告之日起;在双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发出一项书面声明,说明调解程序结束时,自声明之日起;在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如已指定调解员,并向调解员发出一项书面声明,说明调解程序结束时,自声明之日起。在调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应承诺不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但一方为保全其权利必须提交仲裁或诉讼时不在此限。

(4)和解协议。调解员认为具备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和解条件时,应制定可能解决的方案,并送交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调解员在接到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应根据这些意见重新制订可能解决的方案。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后,应制定并签署和解协议书。

如经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解协议书应由调解员制作,或由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制作。和解协议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署,争议即告结束,双方当事人应受协议书的约束。

(5)费用及保证金。调解程序结束时,调解员确定调解费用并将此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费用包括;调解员合理的报酬;调解员的旅费及其他费用;证人的旅费及其他费用;专家的咨询费用;其他协助费用。

上述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除非和解协议另有按不同比例分担的规定。调解员被指定后,应要求各方当事人预交相应的保证金,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还应要求各方再交付同等金额的补充保证金。如果当事人应付的保证金在30天内未能全部付讫,调解员可中止该调解。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关于所收保证金的帐目,并退还其未使用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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