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5页(781字)

仲裁协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常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为逃避仲裁或拖延仲裁程序,对仲裁庭或仲裁员的管辖权提出抗辩。被引用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主合同由于某种原因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也随之无效;主合同不存在、仲裁协议也不存在;仲裁庭或仲裁员无权自行决定仲裁权。

这些理由涉及到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问题。为解决这些理论问题,国际上出现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学说和自裁管辖学说。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学说认为:仲裁条款和主合同应被视为两个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可以分开;合同的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仍可依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2)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3)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合同中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它们存在与否和有效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学说存在的理论根据有两点:第一,该学说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意愿方面的理论概括。第二,提倡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确保仲裁协议在不同场合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学说在国际上已得到国际公约、国内法、法院判例、仲裁裁决和仲裁规则的普遍承认,实际上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固定原则。“自裁管辖”学说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它认为仲裁庭或仲裁员是它自己的管辖权的裁量者,有权就自己的管辖权作出决定。(2)仲裁协议可以阻止普通法院对同一争议行使管辖。如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仲裁协议,法院须将争议交付仲裁。自裁管辖学说与仲裁协议的独立学说是密切相关的。“自裁管辖”学说同样已经得到国际条约、国内法、仲裁规则和判例的广泛承认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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