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的送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4页(755字)

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司法行为,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方面一国司法机关在未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在该国境内向任何人(包括其本国国民)实施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另一方面内国也不承认外国司法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和条约依据的情况下在内国所实施的诉讼文书的送达。鉴于这种情况,世界各国一方面在其内国的诉讼立法中对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和外国诉讼文书在内国的送达作了专门的规定,以确定本国司法机关向境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和方式,以及外国诉讼文书在内国的送达问题;另一方面又同有关国家就相互送达诉讼文书的问题签订了一系列的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根据各国国内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各国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是通过如下两种途径来进行:一种是由内国法院依据内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送达或由内国法院委托内国的有关驻外机构送达;另一种是由内国法院依据内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委托外国的主管机构代为送达,即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来进行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

第一种途径主要通过外交送达或领事送达、邮寄送达、个人送达、公告送达、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等方式来进行。而第二种途径则一般是由内国法院依据内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提出协助送达请求,再由被请求机关依据其本国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将文书送达给有关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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