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3页(820字)

诉讼主体为进行诉讼,依据国家诉讼法规范的规定而制作、使用的文书。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诉讼文书”一词是指与诉讼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书,内容包括:(1)判决、裁定、决定。(2)在有关法律程序中所获取的证言、笔录、审查笔录和勘验笔录。(3)任何诉讼程序中所使用的传票、执行令、诉状等等。诉讼文书基于其诉讼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民事诉讼文书和刑事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文书是指民事诉讼中的法院和原告、被告,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或特别程序中的申请人以及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进行诉讼而依法制作并使用的各种文书,主要有诉讼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而依法制作的起诉书、上诉书、反诉书、答辩书、申诉书、授权委托书、申请书、申请执行书;法院依法制作的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证言笔录、查封笔录、法庭笔录、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立判笔录、强制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笔录、通知书、委托书、交付执行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拘传票、执行票、送达回证、公告、公函、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等。诉讼文书不同于司法文书,司法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所依法制作、确认并使用的各种文书。包括诉讼文书中由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那部分文书和其他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如公证机关等在司法行政程序中依法制作的文书。司法是国家法定机关的义务或权力,只有它们才能依法制作司法文书。

诉讼文书也不同于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指国家法律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各种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书除包括所有诉讼文书和司法文书以外,还包括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法令、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文书则是指立法机关或有立法权的其他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法令、规则、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个别事件或个别人发布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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