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4页(488字)

法院或有执行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行为。

执行是有关诉讼程序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的归宿,是有关程序的实质所在。如果有关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为作出该法律文书而进行的有关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或公证程序及其他行政程序也就失去了其实际意义。根据执行的性质和执行机关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在中国,刑事执行行为一般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劳教机关进行;而民事执行则一般由人民法院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来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种民事法律文书和其他有财产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都以有关当事人依法自动履行为原则,只有当其中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才由作出该有关法律文书的机关移交执行机关,或由有关当事人提请执行机关依法予以执行。执行机关在收到移交执行书或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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