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根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4页(471字)

有关当事人据以提出执行申请和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中所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或财产内容的民事与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依法设立的国内仲裁机构所制作的仲裁裁决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4)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作,根据国家有关立法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行政决定书。

(5)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世界各国的诉讼立法对于执行根据的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但有两点是共同的,即要求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首先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即要求有关文书具有给付内容或财产内容,明确规定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其次必须具有执行效力,即要求有关文书是确定的,已经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

没有给付内容或财产内容,或者虽然有给付内容,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都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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