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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396页(325字)

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共22条。内容包括:(1)规定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主要事项是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2)对需要进行基本建设、需要提交文件副本等特殊情况作了规定;(3)工商企业如有变更、歇业、应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如有合并、分立、转业或迁移,应分别情况办理开业、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4)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给予批评、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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