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93页(1023字)

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世界各国规定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以下二种:①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以恢复原状的方式,这一方式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只不过一些国家侧重于金钱赔偿方式,恢复原状方式仅作为补充,如法国等;有些国家则以法律规定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范围,如德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权力主体对于因侵害权利所发生之赔偿,应以金钱赔偿之;公权力主体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之不利状态者,应予恢复原状。②以金钱赔偿为惟一的赔偿方式。如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损害赔偿形式为金钱赔偿。

我国行政赔偿方式的种类主要有三种:①金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即国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受害者的适当额度的损失赔偿。“金钱赔偿”方式的优点是有很强的适应性,适用于对人身权、财产权的多种损害赔偿。且在执行时比较简便易行,仅需要按一定计算标准计算出赔偿金额,用货币支付即可。不必像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花费过多人力、物力、时间等。故此种方式通常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乐于接受的方式。②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复损害发生之前的原本状态。恢复原状是我国国家赔偿的一种辅助形式,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其实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恢复原状的。如果造成的损害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当然就不能用这种方式。第二,由受害人提出请求,作出以“恢复原状”方式进行赔偿的意思表示。第三,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行政赔偿不得违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运用恢复原状方式进行赔偿的应用范围是较窄的。③返还财产,这是一种适用于对财产所有权侵害行为的赔偿方式,即赔偿义务机关将有关财产归还依法对相应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受害方。《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28条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但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的,则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以上三种赔偿方式中,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赔偿时通常只适用其中的一种,但在某些情况下,在采用一种赔偿方式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时,亦可采取几种方式并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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