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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396页(312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或其他原因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称为企业合并。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天内,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天内,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同时办理注销登记。如果一个企业承包或租赁另一个企业,不能称为合并,而应称为“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应办理承包(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企业之间发生产权转让,如被转让企业仍保留,则不能称为合并;如被转让企业撤销,则应按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开业、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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