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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业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396页(693字)

所谓开业是指工商企业正式投产或开始对外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工商企业必须在投产或营业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这种登记称为开业登记。开业登记可分为企业法人登记和企业营业登记。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具备中国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上两种开业登记,称为企业法人登记,企业经核准注册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同时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权。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联营单位、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非法人营业单位,或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申请开业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外国银行(以及港、澳、台地区开办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合作开发海洋、陆地资源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以承包方式从事工程作业、经营管理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开的办企业)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开业申请、外国企业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开业申请,均属于营业登记。申请营业登记的经营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发给《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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