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目的与量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50页(1376字)

香港刑罚的目的主要有:

1.惩罚与报应

对罪犯必须实施必要的惩罚,使罪犯为危害社会和侵害他人的行为付出代价,这是伸张正义,并不是出于报复。如果不对罪犯进行惩罚,就不能平息民众的愤怒,也将为社会舆论所不容。“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个传统的观念,在香港人的心目中是根深蒂固的。

2.威慑与预防

惩罚罪犯也是“杀一儆百”,使其他胆敢以身试法的罪犯悬崖勒,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一方面要严刑峻法,同时,也要使进行犯罪活动的罪犯都受到法律的制裁,使他们不存侥幸心理。香港执法机关的破案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是比较高的。

3.改造与教育

香港重视对罪犯的改造与教育,对于服刑的犯人,一方面对他们进行改造,督促他们在狱中或狱外从事劳动,引导他们弃恶从善;另一方面也进行各种职业教育,使他们在重返社会后具有谋生的技能。对于那些出狱后暂时找不到工作的人,设有“过渡期宿舍”,让他们暂居其中,一面等待工作,一面适应正常生活。此外,还注意对出狱后的犯人进行善后工作,如社会监督等,使犯人出狱后不致重新犯罪。

量刑就是对罪犯裁量决定刑罚。量刑在审判活动中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做到定刑准确,量刑适当,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在香港,法官在判刑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判例,并且要考虑以下因素:

(1)罪行本身的情况以及被告如何进行犯罪;

(2)被告过去的犯罪记录、年龄及背景;

(3)罪行的普遍程度;

(4)辩护和求情的事实;

(5)被告医生、感化官和惩教署的报告;

(6)法律规定的刑罚。

有时,法官还要考虑判决后的效果,如果一个时期内社会上某种案件的发案率比较高,法官可以在法律许可的幅度内,酌情将刑罚加重,以达到威慑同类犯罪分子的效果。

法官在量刑时的具体做法有:

(1)法律对犯罪行为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刑种和刑罚幅度,法官在量刑上没有自由裁量权。

(2)法律对犯罪行为规定的是相对确定的幅度刑,而由法官对具体案件宣告定期刑。如法律对某种罪行的处罚是1~20年监禁,法官可根据案情自由裁量后决定判处5年监禁。

(3)法官对具体案件宣告的刑罚和法律规定的一样,都是相对确定的幅度刑,即不定期刑。如法官对某罪判处3~7年的监禁,然后由监狱执行者根据犯人的表现来确定实际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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