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年犯的刑罚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52页(1773字)

根据《少年犯条例》的规定,不足7岁的儿童,推定为不能进行犯罪,因此不可被判有罪;7岁以上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不得被判监禁,也不能附带取消任何资格的处分,并且所判罪行不得被认为是重罪。

香港对少年犯的刑罚可以分为两大类,即非监管性处罚与监管性处罚,前者包括:警诫、具结、签守行为释放、罚款或颁发非监管感化令;后者包括:入男童院、女童院、感化院、教导所、劳役中心,逐条介绍如下:

1.撤销控罪

指无条件释放,撤销控罪并非指被控少年无罪,而是指因罪轻从轻处罚。

2.有条件释放

共有两种形式:

(1)少年犯人具结,即少年犯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愿负法律责任;

(2)少年犯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守行为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也可是人事担保。

守行为期间,如果违反公共安全,法庭可下令没收担保金,并另外课以刑罚。

3.罚款

罚款可以由少年犯或其父母、监护人缴纳,由于少年犯无挣钱的能力,因此,罚金额通常不大,10元或20元均有。此外,还有赔偿费和诉讼费,赔偿费是指身体或财物损伤的赔偿,不得超过5000元。

4.入拘留所

如果少年犯触犯可被判处监禁的罪名,法庭认为没有其他适当处理方法,可判其入拘留所作为一种刑罚,拘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获提前释放,社会福利署署长要发监管令,令其接受监管。

5.感化

感化作为刑罚可分两种形式:

(1)非监管性感化,少年犯可在家住宿,由感化官安排辅导;

(2)监管性感化,包括入儿童院(又分男童院和女童院)和感化院。

儿童院的居留期不超过1年;感化院比儿童院高一级,入感化院的少年犯罪行较重,并且只能是男性少年犯,感化期为1~3年。儿童院和感化院都有教育课程和职业训练。

6.入教导所

14~21岁的少年犯可被判入教导所,教导所由惩教署管辖,刑期为6个月至3年,实际刑期由惩教署署长决定。教导所较感化院管教严,带有更多的监禁成分,教授学术及工艺课。即使少年犯获释,惩教署署长仍可规定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督导。

7.入劳役中心

劳役中心由惩教署管辖,21岁以下的男性少年犯可判入内,刑期由法庭规定,1~6个月不等。在劳役中心的少年犯要工作,日常生活有严格的纪律。释放后,惩教署可继续对其督导,时间不超过12个月,违反督导措施的,将重入劳役中心。与教导所相比,劳役中心着重短期警戒作用,教导所着重长期惩教。

8.入戒毒所

法庭在考虑戒毒所和医生的报告后,证实少年犯进戒毒所治疗对少年犯和公众都有益,可以判少年犯入戒毒所,期限为4~12个月。入戒毒所的少年犯不限于犯与毒品罪有关的犯罪,只要触犯任何可被判监禁的罪名,都可被判入内。

9.入狱

一般只有案犯才会被判入狱,被判入狱的少年犯,通常会被判缓期执行,缓刑期间,少年犯自由生活,如果再犯任何罪行,入狱立即执行,同时,再对新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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