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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396页(264字)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改变原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登记事项,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叫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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