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客体的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7页(560字)

对国际借贷的客体——货币进行的管制。

按货币种类的不同,可分为本币管制、外币管制、官方的世界性或区域性货币管制。大多数国家对用本币承作的国际贷款实行较严格的管制。尤其是在本币不可兑换的国家,本币的外流基本上受到禁止。在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国家,对本币的管制分两种情况:(1)因担心资本外流并以审慎管理为目的而对本币的外向贷款实行限制。(2)因货币政策目的而对内向本币贷款实行不同程度的管制。与本币相比较,各国对外币的国际贷款的管制较为宽松。特别是对国际流通范围广、汇率坚挺、外汇风险较少的外币贷款管制更松。各国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也决定了对不同流向的外币借贷采取不同态度。

具有长期国际收支逆差的国家对外向外币贷款管制较严,而鼓励内向外币贷款;国际收支顺差较大的国家,则倾向外币贷款,而限制内向外币贷款。

诸如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转帐卢布、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等官方世界性或区域性货币,因不是某特定国家的货币,而是国际经济组织创立的适用于成员国之间的一种汇帐、结算单位和支付手段,各国对其态度不同。有的国家为了外汇管制或其他目的,正式承认其为外国货币,或在事实上视为外国货币,对其管制与外币相同。有的国家则不承认这种货币单位是外币,对其银行向非居民提供这种贷款不加限制,如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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