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3页(907字)

国家民政行政机关对地名的命名、更名进行的行政管理。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加强地名管理既是行政区域划分的要求,也有利于经济建设、群众生活和国际交往。国务院于1986年1月23日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地名管理的主要法规。地名管理应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批。地名管理包括地名命名和更名。①地名命名应遵循的规定有: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的名称,一个县范围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范围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范围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避免使用生僻字。②地名更名的规则有: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命名要求的,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应予更名。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审批权限为:①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②国内外着名的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③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等情形的地名问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④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⑤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⑥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⑦除上述审批权限以外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程序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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