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森林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2页(355字)
1946年3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森林保护条例》。规定:无论公私林木,各县政府均须督同区、村公所负责保护。由区公所以上政府划定植树造林的地区为禁山、禁地,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放牧和樵采,封禁期限的长短由各地自定。划定禁山、禁地应避开牛羊道,并应根据植树造林情况逐年扩大,不要凭空扩大范围。窃伐或家畜啃坏树木,得依损害情形责令加倍赔偿,或令其补植新树,或处以植价2倍以下的罚金。山间所有树木的根株,一律不得掘采,违反者以妨害保安林论处。放火烧毁或开垦他人森林者,除按价赔偿外,送司法机关判罪。参加救火者,按工加倍发给工资,由林主和烧山者各负担一半。林木和林地被侵害时,无论何人都可报告当地政府机关或林木所有人。对报告者,由政府给予表扬,林木所有人酌予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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