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饮用水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12页(254字)
台湾《饮用水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违反第4条之规定,经制止不理者,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上罚金。第16条规定,违反第5条第1项规定者,处2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7条规定第9条、第10条第1项、第11条、第14条或第19条之规定者,处5百元以下罚款。第17条规定,本条例所定罚款,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处罚之,并得于行政执行无效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第1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并触犯刑法或刑事特别法者,依刑法或刑事特别法之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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