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饮用水水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12页(208字)

台湾《饮用水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1)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随时派员检验饮用水之水质。(2)饮用水水质标准,由省(市)主管机关拟订,报请当局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布之。第13条规定,饮用水之消毒及水源之清理方法,由省(市)主管机关定之。第14条规定,饮用水水质不合第12条所定之标准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责令改善;其无法改善而影响国民健康者,应禁止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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