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页(834字)

简称地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49年10月,称地质部,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组成机构,1954年隶属于国务院。1970年6月撤销。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地质部。1982年5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地质部改称地质矿产部。1993年3月根据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地矿部,将原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并入地矿部。地矿部的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

主要职责 ①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②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③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属纠纷。④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⑤在国家计委指导下,统一部署、协调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纠纷。⑥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审批下达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⑦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⑧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国地质科技、教育工作。⑨组织协调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

内设机构 地矿部内设11个职能司局,具体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财务司、人事司、科学技术司、教育司、国际合作司、地质勘查计划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局、矿产开发管理局、地质环境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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