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渔法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3页(651字)

利比里亚《渔业修正章程和条例》规定:(1)为了保护海洋和淡水生物,为了既在经济价值上又在娱乐价值上保持水生动物的持续产量,在利比里亚的所有水域,严禁用炸药和在水中放毒的办法捕捞类和本章程和条例中前述的其他海洋或水生生物。(2)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不得在利比里亚水域(海洋和淡水水域),使用炸药和毒药捕鱼,只有用于科学调查的目的除外,为此目的,应由农业部长可受权代表颁发专门的许可证。(3)任何人、公司、企业或政府官员不得为任何私人获取任何炸药和毒药,只有用于工业或科学目的除外。所有合法拥有炸药和毒药的人应把这些药物锁起来。任何人由于粗心保管炸药和毒药,而使其落入渔民手中用于炸鱼、毒鱼,属于犯罪,并应依法受惩。(4)任何用于投放炸药或在水中放毒的小舟或船只,如被抓住,应予以没收,除非证实该舟和船是被偷窃来的。由渔业局正式指派和授权的职员,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用事先通知而讯问任何拥有鲜鱼的人,关于其捕捞的方法和获得这些鱼的方式,如果所述的方法是违反或被怀疑违反本渔业修正章程和条例,则应将鱼没收,扣留卖主或物主,并送交渔业局局长以便进一步调查。(5)任何人使用炸药或在水中放毒或以其他违反使用炸药条例的方式捕鱼,对第一次犯罪应处以50元的罚款或监禁3个月,或二者并罚,对每次连续犯罪,处以100元罚款或6个月监禁,或二者并罚。(6)任何人违反本修正章程和条例向另外的人提供炸药或毒药,对首次犯罪,应处以100元的罚款,每次连续犯罪则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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