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龙虾捕捞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2页(269字)
冈比亚《渔业法规》第1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捕捞和保留、出售或占有:(1)任何外表上带卵的或怀卵的龙虾;(2)从顶鞘的顶端到尾端末长度不足20厘米的龙虾;(3)带有煤焦油斑点的龙虾。第13条规定,以本法第25条为目的的网具的最小网目规格应如第三表中所规定的规格。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捕捞和保留、出售、加工或占有其平均重量等于或低于第4表中所规定的鱼体重量限制的鱼货。第15条规定,根据本法规第14条,为了确定虾的平均重量,每种虾应取1公斤作为样本,每公斤重的虾的总数不应超过200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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