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捕捞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3页(415字)
利比里亚《渔业修正章程和条例》规定,对没有利比里亚人控制股份的渔业公司或企业不得颁发在利比里亚水域进行商业捕捞的许可证。没有有效的许可证,任何人、公司或企业不得在利比里亚水域从事商业捕捞。任何人、公司或企业未持有有效许可证在利比里亚任何水域捕捞,都属违反本章程和条例。其渔船将被扣留,海上渔获物将被没收,对其船主应处以20元-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每次连续犯罪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外国渔船未持有政府颁发的有效许可证或执照,在利比里亚领海捕鱼,其渔船将被扣留并没收船上渔获物,对船主处以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渔船上有被雇用的船员,如果没有为每个船员配备救生设备,则不得颁发在利比里亚领海捕鱼的许可证。发现有损于利比里亚的渔业资源的任何种类的渔具,应禁止继续作业。为了零星采样和为渔业局收集其他数据资料,渔业局可在利比里亚作业的任何渔船上派驻其任何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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